关于给予学生王洋洋退学处理的决定
作者:单位:教务处 发布时间:2025-04-09点击数量:10
王洋洋,男,汉族,共青团员,安徽省淮北人,学号:2021112000331,身份证号:340621200302177813,化学化工学院应用化学专业2204班本科生。
经查,该生自2025年春季学期开学以来,未按规定到校参加教学活动,且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,经学院多次与其本人及家长沟通未果。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41号令)第三十条第四款、《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》(湖师发〔2024〕44号)第三十六条第四款、《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》(湖师学〔2024〕25号)第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,学校退学处理论证会论证,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,决定给予学生王洋洋退学处理。
公示时间:2025年4月9日-2025年4月18日。公示期间如有异议,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联系人:郑老师,联系电话:0714-6510635
教务处
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